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設定的保留價不得低於首次拍賣時評估價或者市場價的80%;有拍賣標的的,再次舉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底價,但每次降低的金額不得超過前次底價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