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經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在兩種標準並存的情況下,應當執行地方標準。
1999年建設部制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汙水水質標準》(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汙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