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應當限於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公民個人及其被贍養人的生活必需品可以被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