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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派出所查封場所的法律規定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是行政強制措施之壹,查封、扣押僅限於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應當限於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公民個人及其被贍養人的生活必需品可以被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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