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異地協作辦案六個嚴禁”
壹是嚴禁跨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域執行傳喚、傳喚、拘留、逮捕。
二、嚴禁不履行配合手續,跨縣及縣以上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和文件。
三、在管轄權爭議解決之前,嚴禁公安機關跨轄區派警辦案。但依法依規進行預處理的除外。
四是嚴禁拒絕配合、故意阻撓、制造管轄爭議、爭奪案源,或設置條件、收取費用、推諉扯皮。
五、嚴禁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公安機關異地請求提供的信息。
六、嚴禁未經批準攜帶槍支跨越公安機關管轄區域執行任務。現場緊急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