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錄幾次口供取決於辦案機關的辦案情況。派出所報案取口供流程:(1)把東西都拿出來,連皮帶都解了;(2)帶進詢問室。壹般有23條查詢,12條查詢,1條記錄;(3)施加心理壓力,開始提問;(4)詢問後,記錄口供;(5)舉報回執需要留下地址和聯系方式。要求身份證和簽名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嫌疑人或證人的身份信息。錄音後留下通訊方式的目的是為了隨時聯系犯罪嫌疑人或證人。隨著偵查實踐中對口供作用的“迷信”,口供的證據效力被誇大了。甚至對口供雙重屬性的理解也大多是理論上的。在此,我們不妨列舉實踐中常見的口供形式,探究其證據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上一篇:農村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嗎?下一篇:北京國泰君安法律咨詢事務所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