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需要或被其他關聯企業借用,用人單位派遣勞動者出國,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其勞務派遣業務也應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