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
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
或者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