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除申請人以外,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代理。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壹人為代理人。如果公民的健康狀況允許,還應當征求他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根據的,判決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