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生效後,壹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判決的,另壹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法院執行中,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轉讓、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以采取限制被執行人高額收費、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確保債權得以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