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第二條並列引用多個規範性法律文件,引用順序為:法律和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先引用《基本法》,再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應當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