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決:開國時代指官方判決,後指司法機關對已審理的案件作出裁決;在體育比賽中,裁判是指裁判的決定。
2.裁定:是指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程序性問題或某些實體性問題所作出的決定。
第二,適用的事項不同
1.判決:判決解決的是雙方的爭議,即實體法律關系。
2.裁定:裁定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
第三,基礎不同。
1.判決:判決依據實體法,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做出。
2.裁定: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