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維護市場秩序為目的,教育培訓機構的治理是在其“合法化”的前提下,通過法律手段對其進行完善和規範。教育培訓機構法律規制的核心是遵循社會教育權發展理論,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從立法、監管、執法、守法等方面不斷完善法律制度,解決教育培訓機構在市場競爭中的失範現象,為整個教育培訓行業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舉辦和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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