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培訓機構是否關停,要看國家具體的政策安排。針對我國教育培訓機構的亂象,必然會展開認真的整頓和治理。雖然整頓治理並不是把所有的教育培訓機構都關掉,而是讓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的發展,但是教育培訓機構要反思自己的經營理念,調整經營方式,這將決定教育培訓行業的未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教育制度。學制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辦學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和培養目標,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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