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七條應當包括:城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區劃、土地利用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理範圍以及各類專項規劃。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地、環境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壹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也要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做出預見性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