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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後無罪釋放的原因

法律分析:檢察院批準逮捕後壹般沒有放人的可能。批捕說明檢察院發現其涉嫌犯罪,壹般很難再釋放。但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根據刑法規定,不應當提起公訴,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可以釋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自行決定逮捕的人,必須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然應當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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