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的追溯期為六個月,嫖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責任的期限是六個月,而不是兩年。六個月的理解是指自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罰。所以賣淫行為發生半年後,公安機關沒有發現,不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