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人只對單位負責,不對外負責。因此,挪用、侵占、貪汙的,單位有權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管理人所在單位對收據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