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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貼現後還承擔票據責任嗎?

法律分析:票據無責任。無論廣義還是狹義,票據貼現都不是票據行為,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和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主要包括票據的出票、背書、承兌、參與承兌和保證。有些票據有承兌期限,只有在承兌期限屆滿後才能要求付款人付款。但部分持票人可能會因為資金需求,要求銀行在票據到期前變現。這種行為叫做貼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條票據簽發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簽名,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壹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不得轉讓。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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