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票據追索權的法律規定

票據追索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追索權期限: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前手有追索權,為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追索權的期限:銀行承兌匯票的追索權期限為自結算之日或被起訴之日起3個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的,消滅: (壹)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兩年。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年內有效;(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清算日或者被起訴日起三個月。

  • 上一篇:妳好,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看到這個問題能幫我解決煩惱。我現在真的很焦慮,很苦惱。
  • 下一篇:法律上欠供應商貨款怎麽解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