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三條第壹款和《電子商務票據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持票人應當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為票據到期日起10日。
2.實質性拒絕付款
所謂實質性拒絕付款,是指持票人向出票人或者承兌人提示付款,出票人或者承兌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既不同意付款,也不拒絕付款,導致匯票處於“提示付款待簽”的狀態。實質性拒絕付款是否屬於票據法上的拒絕付款。根據《電子商務票據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電子商務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到期後收到提示付款請求,自收到請求之日起第三日未予答復的,接入機構應當按照與承兌人簽訂的電子商務票據業務服務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