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法,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聘任制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法和聘用合同進行管理。不執行公務員法關於聘用、職務任免、職務升降、交流、辭退、申訴和工資福利的規定,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聘用期限、崗位職責、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和聘用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