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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傷殘等級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壹般認定工傷的話,可以直接去傷殘鑒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行政復議,傷殘鑒定會暫時中止。傷殘鑒定對職工的待遇沒有影響,因為傷殘鑒定是以職工當時受傷時第壹次入院和臨時康復的病歷為依據的。壹般越早做,勞動者的傷殘鑒定水平越好。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後傷情相對穩定且存在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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