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在有影響的全國性和地方性報紙上發布公告。
公告內容包括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債權申報期限、申報地點、逾期不申報的後果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註意事項;(四)管理人的姓名和處理事務的地址;(五)要求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管理人交付財產;(六)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