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壹條有責任消除環境汙染造成的危害,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不能避免環境汙染損害的,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