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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提爾法學家

法國民法直到波提爾(1699-1772)最大的成就是他們對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有了統壹的認識,即以法律階梯的三編(人、物、訴訟)作為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事實上,從16世紀的人文主義法學開始,法國法學家就調整了羅馬法的研究方向,將研究重點從學說集轉向法律階梯,這壹趨勢壹直延續到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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