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普通合夥繼續存在,那麽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不僅在普通合夥成立後,而且在成立前,對普通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占用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