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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五險壹金”要承擔哪些風險?

法律解析:繳費人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甚至強制征繳。繳費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相關規定,企業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應當補繳所欠金額及利息,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單位逾期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可處以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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