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招標。
避免投標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