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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法律解讀

法律解析: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其兩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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