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清償後,有非法財物剩余的,應當予以沒收,當場上繳中央國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不能以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壹旦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集資者被人民法院執行後仍無力償還集資款的,參與者應當自行承擔損失,不能要求有關部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