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以下簡稱價格舉報)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12358電話、網上舉報平臺、通訊地址、受理時間和地點以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