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年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但用人單位的安排權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用人單位強制勞動者休年休假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職工帶薪年休假由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兼顧職工本人意願安排。年假可以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通常不能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單位因工作需要確實不能安排勞動者年休假的,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勞動者年休假。對於勞動者應當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