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是工會履行維權職責的重要方式。在集體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不僅有義務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而且有義務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在監督集體合同履行的工作中,工會要承擔兩方面的責任:壹是發現違法行為,要求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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