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看清楚附加條款。在雇傭合同中,通常會有壹些附加條款。在簽字前,求職者必須讓企業拿出原文,仔細審核無異議後,必須蓋章保存,作為依據。2.求職者拿到合同時,要讓企業及其負責人與他當面簽字蓋章,防止壹些企業利用先後簽約的時間在合同上作假。3.數字必須大寫。4.勞動合同訂立前七天,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同文本,以便充分了解合同文本的內容,特別是雙方協商壹致的條款,應予以高度重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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