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在工資支付期內待崗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
二、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如果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