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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對方,對方騷擾我怎麽辦?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對方的騷擾或威脅涉及人身安全,起訴後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的裁定,是壹種民事強制措施。它是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保障婚姻案件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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