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證明;
2、夫妻關系變化、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證明,如分居,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4.如果已經起訴離婚,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5.雙方的收入證明、存款證明、債權債務證明等雙方的經濟狀況。
6.房產證、租賃合同等房屋證明材料。
7.子女身份,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和戶籍證明,夫妻雙方的撫養條件,子女願意隨哪壹方生活的證明。
8.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以防止壹方轉移或隱匿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