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證據,就是用來證明當事人主張的客觀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的形式主要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很顯然,起訴書、調查申請書、法律意見書或建議書不屬於任何形式的證據,因此不屬於證據材料,而屬於訴訟中形成的法律文書。
但如果是在另壹個案件的訴訟中,其他案件的起訴書也可以作為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