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對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應當及時采取修改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運輸缺陷汽車產品的必要費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召回商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