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七條申請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六)繳納或者免征車船稅的證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