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維護汽車維修行業正常秩序,保護雙方合法權益,規範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和汽車維修行業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爭議調解。爭議雙方不在同壹行政區域的,由修理者所在地的道路運輸機構負責。第三條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是指汽車維修經營者、修理者在汽車維修質量保修期或者汽車維修合同期內,因汽車維修質量發生糾紛,自願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調解的行為。第四條汽車維修質量糾紛(以下簡稱糾紛)的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道路運輸機構應當公開調解,根據事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公開調解,公平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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