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九條供應商和經銷商銷售汽車、零部件及其他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產品。
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的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或者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壹條經銷商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明示消費者需要了解的質量保證、保修服務等售後服務政策,銷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還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
第十五條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應當驗明註冊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如實開具銷售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