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主體,壹個是勞動者,壹個是用人單位。具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法律客觀性: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八條勞動合同應當由職工個人與企業以書面形式訂立。工會組織(沒有工會組織的,應當選舉職工代表)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協商訂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