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期限超過6個月的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可以視為無限期租賃。
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本案中,租賃合同和續租合同是同時簽訂的。如果承認續簽合同的效力,合同法中的這壹條實質上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