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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不想幹了,就走了。如果我懂法律,幫我解答壹下。

樓主妳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妳直接辭職,嚴格意義上來說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其對此行為的責任。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這方面的約定,妳需要根據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建議妳看看合同條款。如果妳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有相關協議,還是需要考慮的。

根據妳的補充質詢,妳是未成年工。除特殊行業外,單位壹般不能使用未成年工。妳只工作了壹天,妳的工作還沒有得到報酬。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通常不會追究妳的責任。

以上回答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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