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四十壹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自有資金發展體育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捐贈、贊助體育事業。
第四十二條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經費的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挪用、克扣體育經費。
法律方法的基本條件:
1)立法必須適應全社會的道德輿論。
2)樹立和維護法律的權威。
3)重視立法和司法人才的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