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個問題的本質是壹個訴訟時效問題。民間借貸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貸款人在三年時效期間內沒有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超過時效期間,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借款人超過時效期間進行抗辯,出借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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