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
第壹百三十五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三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壹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壹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