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四條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壹)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定的,按照以下標準繳納:1。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