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擇強制執行借款人,是因為借款人有壹定的還款能力。壹旦法院強制執行借款人,需要在六個月內償還全部借款,否則其名下的資金將被拍賣。
如果借款人想慢慢還款,需要和債權人協商,法院會作證。雙方會協商壹個具體的可以接受的還款計劃,然後借款人嚴格按照計劃還款。協商完成後,債權人可以選擇撤訴,因此法院不再對借款人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